“犯了错,就应该接受处罚,我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被告人唐某铁在面对判决时惭愧地说道。2021年10月28日上午,芷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芷江检察院副检察长杨锋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履职,芷江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湘辉担任审判长并组成三人合议庭进行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唐某铁在芷江侗族自治县罗旧镇青鹤溪村河段使用禁止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捕获了沙塘鳢、鲶鱼、泥鳅、鳜鱼、黄颡鱼等一批渔获物。因群众举报,其于6月28日凌晨被麻缨塘派出所民警和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抓获,执法人员当场缴获一批捕鱼工具及3.18公斤非法捕捞的水产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铁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决:被告人唐某铁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已缴纳)。其捕获的3.18公斤渔获物予以追缴,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唐某铁承担本案渔业损失恢复费用600元,用于采购规格为3-5cm的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鱼种共6000尾,并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在芷江罗旧镇境内进行人工增殖放流,以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法官说法:近年来,特别是芷江侗族自治县于2020年8月1日起在全县天然水域施行“十年禁渔”以来,芷江法院始终立足审判职能,不断加强对非法捕鱼、电鱼等破坏生态环境刑事案件的审理力度,将刑事打击与生态修复并举,充分释放司法刚性威力,积极为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法官提醒:严禁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责编:明毅 汪大庆
来源:芷江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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